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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有哪些种类?是否提供的证据都能作为判案的依据?

        证据在行政诉讼中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正确审理案件的基础。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材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7种证据,不论何种形式,人民法院都应审理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应对各种证据相互联系以及与待定事实的关系进行审查。证据只有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特别是在开庭审理中,证据应当经当事人质证后,才能进一步判断是否作为判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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