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行政决定处理了很多人,被处理的人能一起去起诉吗?
作者:蒲星荣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7日 点击数:
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是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这里“同一”的含义是指同一个,即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对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发生争议。例如某市城建规划部门认为甲、乙、丙兄弟三人共有的私房为违章建筑,决定拆除,甲、乙、丙对市城建规划部门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为甲、乙、丙三人,被告为市城建规划部门,争议的标的是拆除房子的决定是否合法。共同诉讼也可以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这里的“同样”的含义是指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相同或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相同。但是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诉讼,并不必然导致共同诉讼,必须是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才可以进行共同诉讼。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不能合并审理,那么当事人应当分别进行诉讼,人民法院分别审理。
当事人进行共同诉讼时,人民法院也可以要求他们推选代表进行诉讼。
当事人进行共同诉讼时,人民法院也可以要求他们推选代表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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