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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判决、裁定、决定不服,能提起行政诉讼吗?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是行政机关,其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而对此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不服,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上诉、申诉或者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刑事被告人,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不服,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上诉、申诉或者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刑事诉讼阶段,对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不服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申诉或者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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