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判决、裁定、决定不服,能提起行政诉讼吗?
作者:蒲星荣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7日 点击数: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是行政机关,其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而对此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不服,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上诉、申诉或者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刑事被告人,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不服,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上诉、申诉或者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刑事诉讼阶段,对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不服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申诉或者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不服,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上诉、申诉或者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刑事被告人,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不服,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上诉、申诉或者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刑事诉讼阶段,对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不服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申诉或者复议。
![]() |
![]() |
![]() |
![]() |
![]() |
![]() |
![]() |
![]() |
感动 | 同情 | 无聊 | 愤怒 | 搞笑 | 难过 | 高兴 | 路过 |
相关文章
-
没有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