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诉的行政机关地位平等吗?
作者:蒲星荣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7日 点击数:
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行政主体的双方当事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他们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要接受人民法院的裁判。行政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不因自己在行政管理中所处的管理地位而在行政诉讼中享有特权。
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与民事诉讼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不完全相同,表现为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的行政诉讼权利与义务不完全对等。主要有: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只能当被告,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充当原告;
2.原告享有起诉权,被告没有反诉权;
3.被告负有举证责任;
4.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因此,双方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不等于他们的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对等。
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与民事诉讼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不完全相同,表现为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的行政诉讼权利与义务不完全对等。主要有: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只能当被告,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充当原告;
2.原告享有起诉权,被告没有反诉权;
3.被告负有举证责任;
4.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因此,双方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不等于他们的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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