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作者:蒲星荣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7日 点击数:
实践中,某些被执行人认为,能晚一些还债,自己就能多利用一天资金,多享一分利益,甚至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能拖一天是一天,或许能把债拖没了。由于他们迟迟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给权利人造成很大的损失。对此,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例如,判决被执行人应当在1998年12月31日前偿清10万元,如果被执行人逾期不还,就要强制其加倍支付1999年1月1日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例如,没有按法律文书的规定交出有关财物或者票证,没有按法律文书的规定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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